記名 vs 不記名
| 類型 | 適用對象 | 特點 |
|---|---|---|
| 記名許可 | 專業僱員 | 用以聘用一名特定的人;專業僱員嘅聘用許可必須採用記名許可形式 |
| 不記名許可 | 非專業僱員、家務工作僱員 | 用以聘用一名不特定的人;僱主選擇僱員時可自由使用該許可 |
邊個可以申請聘用許可
-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 住所或場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商業或工業場所的非本地居民
獲聘用外地僱員嘅許可,須以實際從事商業、工業或自由職業活動為前提(社團或財團則須實際從事符合其宗旨嘅活動),但聘用家務工作僱員嘅情況唔喺此限。中止從事相關活動逾兩個月,即構成廢止聘用許可嘅依據。
審批會睇啲乜
第 8 條列明批給許可嘅標準:在同等成本及效率條件下從事同類工種嘅本地僱員可供招聘量,以及僱主喺聘用本地僱員方面已採取嘅措施;澳門勞動市場及各經濟產業嘅需求;僱員嘅體能及所具備嘅培訓同工作經驗與工作崗位嘅適合程度;提供予僱員嘅工作條件;以及申請人喺履行對僱員義務方面所具備嘅經濟能力。
三種失效情況(俗稱「六個月失效」)
- 自獲得聘用許可或其續期起計六個月內從未向有權限實體申請僱員逗留許可
- 僱員逗留許可或續期程序發起後,基於可歸責利害關係人的原因使程序停止進行逾三個月
- 按聘用許可獲聘用的僱員不在澳門連續超逾三個月(不記名許可且已請求替換者除外)
要注意:不記名許可不會僅因勞動關係終止而失效。呢個設計令僱主喺換人時唔使重新申請配額。
暫時中止機制
基於經濟或社會秩序嘅重大理由,可暫時中止接受聘用外地僱員嘅申請或給予新嘅許可,又或暫時中止已給予許可嘅續期。中止可僅針對特定嘅職業類別或行業,中止期最長六個月但可延長,批示須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條文以特區公報公布嘅正式文本為準;本文最後更新日期 2026 年 9 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