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
Philippines · 主管機構
- 海外就業須經當地持牌招聘機構,合約須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 僱員出境前一般須取得海外就業證明(OEC)及完成出發前講習
- 主管部門會就目的地設制度性要求,包括合約最低條款與保障安排
制度以菲律賓主管部門最新公布為準;唔同地區設有唔同嘅審批與保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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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越南、尼泊爾、印尼、緬甸嘅勞務輸出機制各唔同。呢頁解釋制度點運作,唔係代辦流程。
WHY IT DIFFERS
唔同來源地設有唔同嘅出境前制度:有啲要求合約備案、有啲要求指定持牌機構、有啲政策調整頻繁。理解來源地嘅主管機構同程序設計,先至解釋到準備時間同文件要求嘅差異。
FIVE MAIN SOURCES
以下按各來源地嘅勞務輸出制度整理,以當地主管部門最新公布為準。
Philippines · 主管機構
制度以菲律賓主管部門最新公布為準;唔同地區設有唔同嘅審批與保障要求。
睇詳細Vietnam · 主管機構
據本地傳媒引述,喺澳門嘅越南外僱約八成半從事家務工作。數字以官方最新統計為準。
睇詳細Nepal · 主管機構
尼泊爾對外勞務政策調整較頻繁,實際要求以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睇詳細Indonesia · 主管機構
據本地電台引述團體代表,喺澳門嘅印尼外僱約七成半從事家務工作。
睇詳細Myanmar · 主管機構
緬甸對外勞務政策變動頻繁,任何安排都應以主管部門即時公布為準。
睇詳細本站為澳門外僱制度與勞動法規的資料整理,內容以政府公報、勞工事務局、治安警察局及統計暨普查局公布資料為依歸,並標明來源與更新日期。條文如有修訂,以特區公報公布嘅正式文本為準。 資料僅供參考,唔構成法律意見。個案安排應按當時適用規範及部門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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