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2009 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
規範外地僱員喺澳門提供工作嘅一般制度。外地僱員指喺澳門冇居留權、但獲許可按勞動合同喺澳門臨時從事職業活動嘅人。
- 三類外地僱員:專業僱員、家務工作僱員、非專業僱員
- 八項一般原則:補充、臨時、不歧視、報酬平等、優先、可持續、預先許可、特性
- 專業僱員須用記名許可;非專業同家務工作僱員用不記名許可
法源:第 21/2009 號法律(經第 4/2010 號、第 4/2013 號、第 10/2020 號法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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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外地僱員法》《勞動關係法》《僱員的最低工資》同藍卡制度——拆解條文點樣運作,並標明法源與更新日期。
A PRACTICAL REFERENCE
以下四個範疇構成澳門聘用外地僱員嘅法律框架。每個範疇都列明法源,方便按公報編號追查原文。
規範外地僱員喺澳門提供工作嘅一般制度。外地僱員指喺澳門冇居留權、但獲許可按勞動合同喺澳門臨時從事職業活動嘅人。
法源:第 21/2009 號法律(經第 4/2010 號、第 4/2013 號、第 10/2020 號法律修改)
睇詳細解說澳門勞動關係嘅一般制度。外地僱員嘅勞動關係,涉及權利、義務同保障嘅事項,補充適用呢套制度(《聘用外地僱員法》第 20 條)。
法源:第 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及其歷次修改
睇詳細解說最低工資金額每兩年檢討一次。最新一次調升已透過第 14/2025 號法律完成,並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外地僱員同樣適用。
法源:第 5/2020 號法律(經第 19/2023 號、第 14/2025 號法律修改)
睇詳細解說由治安警察局向持有效「聘用許可」嘅外地僱員發出。外地僱員須經常攜帶,有效期內為一切法律效力用以確認身份。
法源:第 8/2010 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治安警察局
睇詳細解說澳門有薪產假由 35 日到 56 日、70 日,再到 2026 年 7 月 28 日起嘅 90 日。梳理歷次修訂同現行安排方式。
第 5/2020 號法律《僱員的最低工資》經第 14/2025 號法律修改,2026 年 1 月 1 日起調升至月薪 7,280 元、時薪 35 元,外地僱員同樣適用。
第 21/2009 號法律先後經第 4/2010 號、第 4/2013 號、第 10/2020 號法律修改,逐次梳理修訂重點。
FREQUENTLY ASKED
僱主須先取得勞工事務局發出嘅「聘用許可」(俗稱配額),外地僱員再向治安警察局申請以僱員身份逗留嘅許可。按第 21/2009 號法律,審批會考慮本地同類工種嘅可供招聘量、僱主聘用本地僱員已採取嘅措施、勞動市場及各產業需求、僱員與崗位嘅適合程度、提供嘅工作條件,以及僱主履行僱員義務嘅經濟能力。
配額(聘用許可)由勞工事務局批出,係僱主請人嘅資格;藍卡(《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由治安警察局發出,係僱員本人嘅身份同逗留憑證。兩者要同時具備,外地僱員嘅勞動合同先至產生效力。藍卡有效期與聘用許可批示核准嘅期限相同。
聘用許可批出後,僱主須喺獲通知發給聘用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治安警察局申請逗留許可,否則聘用許可失效。另外,申請程序因可歸責利害關係人嘅原因停止進行逾三個月,或按聘用許可獲聘嘅僱員唔喺澳門連續超逾三個月,同樣會失效。
係。第 5/2020 號法律《僱員的最低工資》適用於包括外地僱員在內嘅僱員。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月薪不得低於 7,280 澳門元、週薪 1,680 元、日薪 280 元、時薪 35 元。
按第 21/2009 號法律第 4 條,非居民嘅「僱員身份逗留許可」被廢止或失效時,六個月內不得獲發新許可,俗稱「過大冷河」。若屬勞動合同失效、僱主聘用許可被廢止、雙方協議終止、僱主或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六個月內從事嘅新工作必須與最近一份聘用許可獲准嘅職業相同,俗稱「過小冷河」。
唔可以。第 21/2009 號法律第 17 條規定,僱主須就每名實際受聘嘅外地僱員繳付聘用費,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負擔移轉予僱員,尤其不得喺報酬中作任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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