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專屬權利
一、合適嘅住宿
在不影響一般法所規定的權利下,外地僱員有權獲提供合適的住宿。住宿權利可由僱主或負責進行招募的職業介紹所確保,且可以現金履行。行政長官可透過批示訂定住宿地點應符合的最低衛生、居住條件,以及以現金支付時的最低金額。
二、返回原居地
外地僱員有權於勞動關係終止時獲安排返回原居地,即僱員有權獲僱主支付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費。呢項權利唔影響僱員選擇其他目的地,但不得因此為僱主帶來任何額外負擔。
三、報酬經銀行帳戶支付
外地僱員報酬的支付,僅可透過存入以僱員名義開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帳戶為之。呢條規定嘅目的係令報酬往留有可追溯紀錄,減少爭議。
聘用費唔可以由僱員承擔
第 17 條規定,僱主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繳付聘用費嘅負擔移轉予僱員,尤其不得為移轉該負擔而在有關報酬中作任何扣除。呢條係實務上最容易出現爭議嘅位置之一。
因聘用許可被廢止而失去工作
因聘用許可被廢止而失去工作的僱員有權獲得賠償,賠償按一般法為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所定規則計算,由僱主支付。但若廢止係基於涉及公共利益嘅重大理由(例如經濟形勢變化),則賠償由公帑支付。
條文以特區公報公布嘅正式文本為準;本文最後更新日期 2026 年 9 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