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層限制
第一層(第 4 條第 2 款):非居民嘅「僱員身份逗留許可」被廢止或失效時,六個月內不得獲發新許可,俗稱「過大冷河」。例外情況包括許可期限屆滿而新申請由原僱主提出、勞動合同失效、僱主聘用許可被廢止、雙方協議終止、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或單方終止、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
第二層(第 4 條第 3 款):屬上述第(三)至(六)項情況者,六個月內從事嘅新工作必須與最近一份聘用許可獲准從事嘅職業相同,俗稱「過小冷河」。
「相同職業」點樣判斷
治安警察局喺處理申請時,會比較聘用許可批示所載嘅職業編碼同職業名稱:職業編碼及名稱相同即獲批准;編碼相同而名稱不同,會先向勞工事務局徵詢意見,由該局判斷係咪同一工作;編碼不同則不獲批准。
關鍵嘅 60 日
僱主只要喺「僱員身份逗留許可」到期前 60 日內向治安警察局提出續期申請,即可被視為符合「原許可期限屆滿、新申請由原僱主提出」嘅例外,唔受六個月限制。呢個 60 日窗口喺實務上極為關鍵。
條文以特區公報公布嘅正式文本為準;本文最後更新日期 2026 年 9 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