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解呢套法例對外僱都重要

《聘用外地僱員法》主要處理准入問題(聘用許可、逗留許可、聘用費、處罰),而勞動關係嘅日常運作——合同、工時、休息、假期、解僱、賠償——則由《勞動關係法》規範。第 21/2009 號法律第 20 條將兩者接駁起來:與外地僱員建立的勞動關係,尤其涉及權利、義務和保障的事項,補充適用勞動關係一般制度。

近年主要修訂方向

  • 增設 5 個工作日男士侍產假(2020 年修訂引入)
  • 有薪產假由 56 日調升至 70 日(2020 年 5 月 26 日生效)
  • 有薪產假由 70 日調升至 90 日(2026 年 7 月 28 日生效)
  • 周假與強制性假日重疊時按強制性假日處理,僱主須於 30 日內另行安排周假
  • 計算解僱賠償嘅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由 20,000 元調升至 21,000 元
  • 年假按年資遞增機制(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上限 12 個工作日)

同外僱制度嘅交界位

有啲事項《聘用外地僱員法》設有專門規定,優先於一般制度。例如:外地僱員嘅勞動合同須有確定期限且不會轉換成不具期限合同;報酬僅可透過存入以僱員名義開立嘅澳門銀行帳戶支付;外地僱員有權獲提供合適住宿,並於勞動關係終止時獲安排返回原居地。呢幾項係外僱制度獨有嘅設計。

條文以特區公報公布嘅正式文本為準;本文最後更新日期 202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