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日數嘅演變
| 年份 | 有薪產假 | 備註 |
|---|---|---|
| 1984 | 35 日 | 首部《勞工法》訂定 |
| 2009 | 56 日 | 修訂後增加 21 日 |
| 2020 年 5 月 26 日 | 70 日 | 新增 14 日,首三年由公帑補貼 |
| 2026 年 7 月 28 日 | 90 日 | 現行標準 |
90 日點樣安排
按現行規定,九十日有薪產假中的六十日必須於分娩後立即使用;其餘三十日則可由女性僱員彈性安排,選擇全部或部分於分娩前或緊隨分娩後使用。呢個設計令產前休息同產後恢復之間有較大調度空間。
補貼安排
因應產假日數調升,特區政府同步推出補貼措施:合資格僱主依法向 2026 年 7 月 28 日或之後分娩嘅本地女性僱員支付產假報酬後,可於指定期間內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申請。
要注意:2020 年修法時嘅補貼安排亦設有條件,已向僱員支付 70 日或以上產假報酬嘅僱主唔適用補貼;原本已提供優於法定嘅產假條件嘅僱主,唔可以因為政府補貼而削減或取消原有較有利嘅待遇。
外地僱員適唔適用
《聘用外地僱員法》第 20 條規定外地僱員嘅勞動關係補充適用勞動關係一般制度,因此勞動關係層面嘅假期保障同樣適用。不過 2020 年修法時,新增產假嘅公帑補貼明確唔包括外地僱員,相關報酬由僱主支付。補貼細節以勞工事務局公布為準。
相關:侍產假
男性僱員有權因成為父親而享受五個工作日嘅侍產假,可選擇連續或間斷地於嬰兒母親懷孕超過三個月至嬰兒出生後三十日內享受。喺嬰兒出生當日工作已滿一年嘅男性僱員,有權收取侍產假嘅基本報酬。
本文按公報文本及勞工事務局公布資料整理,最後更新日期 2026 年 9 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