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套法例,分工唔同

《聘用外地僱員法》(第 21/2009 號法律)訂定聘用外地僱員喺澳門提供工作嘅一般制度,處理嘅係聘用許可、逗留許可、聘用費同處罰等「准入」問題。《勞動關係法》(第 7/2008 號法律)則係澳門勞動關係嘅一般制度,處理合同、工時、假期、解僱等「關係」問題。

第 21/2009 號法律第 20 條規定:與外地僱員建立的勞動關係,尤其涉及權利、義務和保障的事項,補充適用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換言之,外僱唔係「另一套人」,勞動關係層面嘅保障同本地僱員睇齊。

合同要點寫

必須以書面訂立,一式兩份

與外地僱員嘅勞動合同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一式兩份,勞資雙方各執一份為據。合同須載明:雙方詳細身份資料、雙方住所、職級或職務及有關報酬、工作地點、正常工作時間及時段、合同生效日期、訂立合同日期。

唔以書面方式訂立嘅合同可被撤銷;但若僱員已開始提供工作,僱主不得以合同屬可撤銷對抗該僱員,仍須支付已提供工作嘅報酬同履行其他合同義務。

合同一定係有期限,唔會自動變長工

與外地僱員訂立嘅勞動合同須有確定期限,且不會轉換成不具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越聘用許可嘅期限。如雙方冇相反嘅書面聲明,合同於所訂期限屆滿時終止,不會自動續期。合同可以續期,續期唔受時間同次數限制。

有差異時,以對僱員較有利者優先

第 23 條第 7 款係一條對僱員相當重要嘅規定:如勞動合同所訂條件與在聘用許可申請中提出的條件存有差異,以對僱員較有利者優先。實務上即係「講過畀政府聽嘅條件」同「實際簽落嘅合同」唔一致時,僱員可以揀對自己有利嗰份。

合同幾時先產生效力

外地僱員嘅勞動合同可以喺僱主獲給予聘用許可前、或非本地居民獲給予以僱員身份逗留嘅許可前訂立,但僅在同時具備兩者許可嘅情況下,合同方可產生效力。即係:配額(聘用許可)+ 逗留許可,缺一不可。

一啲硬性禁止

  • 不得聘用未滿十八歲的外地僱員(第 21 條)
  • 報酬僅可透過存入以僱員名義開立嘅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帳戶支付(第 27 條)
  • 僱主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聘用費負擔移轉予僱員(第 17 條)

本文整理自特區公報公布嘅法律文本。條文如有修訂,以公報正式文本為準。